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外发布信息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对外发布信息适用于对社会公众、媒体公开发布信息,或者报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政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海口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海口商务”发布信息,提供媒体的新闻通稿以及其它政务公开信息。
二、对外发布信息审核流程
(一)提出。由科室提出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拟稿人初步形成文字稿,由科室负责人确定发布范围,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政治性负责。
(二)审签。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核,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意识形态审查;审批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三)校核。经过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的信息,提交办公室专人复核,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检后成文。成文稿交至拟稿人,拟稿人必须认真校核,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办公室对信息内容如有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与拟稿人沟通一致,重大修改应重新履行审核流程。
(四)发布与归档。办公室负责按照要求进行发布,并将相应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收纳归档;定期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存放至档案室。
对外发布信息审核流程图见附件。
三、对外发布信息审核內容
(一)真实性审核。不得编造和发布本机关、单位不存在的虛假信息。
(二)准确性审核。制作本机关、本单位的信息,应当从信息的主旨、内容和表达形式等方面把好政治观、思想观和文字观,统筹信息的字词句、篇章页,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汉字,不得出现将国名、国家机构、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写错及发生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等严重错别字,不使用新华社对外公布的禁用词,防止语句不通、条理不清、逻辑混乱等现象。
(三)时效性审核。新闻类信息在领导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包括当天);公文类信息在领导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同一性审核。同一时间、同一事项通过不同互联网平台对外发布信息,必须保持信息内容的口径统一。
四、不得对外发布信息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发布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秘密等;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犯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相关责任
对外发布信息审核不严导致发布失当、内容差错,造成影响或者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