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外资企业章程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 公布施行)第七条、第十条 |
申请条件 |
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
申请材料 |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申请书(投资者签名/盖章的原件); (二)投资者签名盖章的外资企业章程(原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 (三)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含董事会成员手签的原件)或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含手签的原件)、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手签;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手签),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手签,以上证明文件应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六)涉及我市重大项目、宏观调控、专项行业规定的,应提供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 (七)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九)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
审批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补正材料及其它原因而延误的时间) |
审批流程 |
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窗口经办人受理(1个工作日)→处室科员复核材料及处长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半个工作日)→局长审批(半个工作日)→办公室出具批复→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复→申请人凭批复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