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典当企业设立(初审) |
项目类型 |
行政服务项目 |
必备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审批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流程 |
窗口经办人收材料(对申报必备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并签名)→科员审查材料并做出意见(3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经营地点(10个工作日)→处长审核材料并做出意见(2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做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局长做出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
行政服务依据 |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海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典当企业的业务工作要求。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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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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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无 |
是否即办件 |
是□ 否□√ |
(注:复印此张表填报进驻项目具体内容,每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填一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