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拍卖企业设立(初审) |
项目类型 |
行政服务项目 |
必备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和拍卖大厅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根据海南省商务厅(琼商务运[2005]195号文)要求:固定办公场所不低于二百平方米和设施完备的拍卖大厅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现场察看)。 |
审批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服务流程 |
窗口经办人收材料(对申报必备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并签名)→科员审查材料并做出意见(3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经营地点(10个工作日)→处长审核材料并做出意见(2个工作日)→分管副局长做出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局长做出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 |
行政服务依据 |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海南省商务厅关于申报拍卖企业的业务工作要求。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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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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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无 |
是否即办件 |
是□ 否□√ |
(注:复印此张表填报进驻项目具体内容,每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填一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