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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进行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2-11 01:19
  •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批复》进行了解读。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2021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2015年以来,国务院已分五批设立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覆盖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试验田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
   商务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了以“六体系两平台”为核心的政策框架,面向全国复制推广近70项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渠道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据海关统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进出口额达1.98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5%。
   跨境电子商务是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仍处于高速发展期。新设一批综合试验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激发外贸主体活力,提升外贸运行效率,稳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实现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融合。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明确,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综合试验区。此次扩围后,综合试验区在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实现全覆盖。新设综合试验区将继续开展先行先试,并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零售进口监管等政策措施。
   《批复》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五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批复》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促进和规划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商务部将按照《批复》要求,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实抓好《意见》落地见效,持续完善支持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新设综合试验区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三是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指导服务,复制推广好现有成熟经验做法,支持综合试验区继续大力探索创新,支持企业打造要素集聚、反应快速的柔性供应链,共建共享海外仓,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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