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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1-10-12 01:31
  • 来源:海口市司法局
关于《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联结“三农”的重要纽带,是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市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持续稳定发展,但是辐射带动能力不强,普遍存在“小散弱”的现象。为促进全市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度海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琼委农〔2020〕8号)
   (二)《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发〔2018〕9号)
   三、起草情况
   2021年5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草拟《办法(初稿)》,共征求了13个部门的反馈意见并修改完善。
   2021年6月3日,市农业农村局召开消除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两年行动计划(2021-2022年)帮扶工作会议,将该办法征求17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4家优秀农业企业意见,根据企业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6月15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1年7月21日,《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8月2日,按照专题会议精神再次征求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乡村振兴局等14家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2021年9月8日,《办法(审议稿)》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适用范围、奖励标准、奖励规则、审批程序等方面内容,并对《办法》部门解释、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明确奖励资金的结果导向、正向分配激励原则。
   第四条明确认定结果的公示。
   第五条明确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奖励标准和奖励规则。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时,明确对本办法印发后五年内,对同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再次获得上一级别认定的,将按获得认定级别另行给予奖励。
   第八条明确经费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明确奖励资金申请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表格,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对奖励申报资格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监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的部门解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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