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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10-30 01:19
  • 来源:海口市司法局
关于《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设立背景
2018年5月,《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我市作为全国每二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央财政已拨付1.5亿元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2018年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海府办〔2018〕230号),要求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交易规模。
2019年9月30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19〕1号),提出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对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给予50%的风险补偿,每家贷款企业最高风险补偿不超过300万元。
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19〕5 号),提出中央资金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资金),通过引入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
二、设立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
2.《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海府办〔2018〕230号)
3.《海口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知规〔2019〕1号)
4.《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19〕5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19〕5号)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2000万元和市级财政10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2020年3月31日和5月12日分别两次发文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意见,经与市财政局、司法局沟通,将本《办法》更名为《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与各单位针对意见采纳及不采纳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形成了《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6月19日该《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7月3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7月6日-7月15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办法》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主要内容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办法》主要分为六大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用途、适用范围及使用原则等内容。
  (二)资金的管理:明确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单位和对应职责;明确由海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受托出资方,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以及对应职责;明确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构由海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以及合作机构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三)资金的运作:明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模式、风险补偿项目的风险共担、暂停机制,风险补偿的申请及追偿,风险补偿资金的退出机制,以及风险管控等内容。
(四)资金的收益分配:明确风险补偿资金为非盈利性质,不收取合作机构及企业任何费用。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从部门经费预算中向海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本管理费用。
(五)资金的监管:明确对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六)附则:明确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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