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版权所有©海口市商务局 主办:海口市商务局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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