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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6-X/2022-08337 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 海口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名  称: 海口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海口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haikou.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商务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haikou.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haikou.gov.cn,线下公开地址为: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一楼大厅公告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为海口市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1034室,办公时间为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898-68721038

    传真号码: 0898-68721011

    通信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1034室

    邮政编码:570000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商务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海口市商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1034室,办公时间为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898-68721038

    传真号码: 0898-68721011

    通信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8号楼南楼1034室

    邮政编码:570000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kou.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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