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
申请条件 |
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
申请材料 |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申请书(投资者签名/盖章的原件); (二)投资者签名盖章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 (三)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含董事会成员手签的原件)、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手签;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方投资者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手签),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手签,以上证明文件应经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六)涉及我市重大项目、宏观调控、专项行业规定的,应提供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 (七)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九)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 |
审批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补正材料及其它原因而延误的时间) |
审批流程 |
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窗口经办人受理(1个工作日)→科员复核材料(1个工作日)→处长审核材料(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1个工作日)→局长审批(1工作日)→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复→申请人凭批复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