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法律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1997年5月28日发布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申请条件 |
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通过联合年检。 |
申请材料 |
所提交的复印件、送审时需与原件核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一)申请报告(由企业法人签署的原件); (二)企业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交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四)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五)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质权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 (十)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
审批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因补正材料及其它原因而延误的时间) |
审批流程 |
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窗口经办人受理(1个工作日)→处室科员复核材料(2个工作日)→处长审核材料(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1个工作日)→局长审批(1个工作日)→出具批复(1个工作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复。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