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口市商务局
二、 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批准
三、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修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
(二)公司投资者关于同意公司分立的文件(原件);
(三)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签署的决定(原件);
(四)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司的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手签;
(十一)公司分立后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须提供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原件);
(十二)公司在海南日报上三次登载公司分立的证明(原件);
(十三)公司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十四)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
(十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窗口经办人受理→处长审核材料(视情况现场勘察)→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出具批复→存续公司材料齐备的受理通知书、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复、换发批准证书;新设公司凭分立批复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0898)6852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