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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6-X/2022-07978 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0年07月13日
名  称: 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审批
文  号: 主 题 词:


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审批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口市商务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0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2001年7月22日颁实施)第二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四、办理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合同、章程/修改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齐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原件);

  (二)董事会成员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应有法定代表人及投资者签署的决定(原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和近期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七)补充合同、章程,如合同主体已变更,则合营各方应签订新的合同、章程(原件);境外投资者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及手签(复印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统计报表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股权转让协议及公证文件(原件)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向市政务中心大厅商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商务窗口经办人受理→处长审核材料→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出具批复→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原批准证书,领取批复并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0898)685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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