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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526-X/2022-08450 分类: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相关文件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21日
名  称: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行使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其它行政权力 46010000SW-QT-0005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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